114年度司促字第15772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沛豪租車有限公司、呂修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原因事實之記載。
㈡提出債務人沛豪租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