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8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助信
律師即洪涔峪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金額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範圍內...。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範圍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