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世佑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元之未付租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元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陸拾元之補償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元之車輛價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