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穎
一、㈠
債務人楊惠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惠雯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楊惠妤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惠雯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