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3號
債 權 人 振苼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添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8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據所附證物
本票影本之到
期日僅有票號TS287009之本票到期,如各紙本票利息起算日不同,請陳報各紙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
迄日、利率。)
㈤台端如依據所附證物借據之
借貸關係請求,請確認債權人為振苼實業有限公司或賴育宏?(因借據之貸與人
非振苼實業有限公司)並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清償期之
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