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
債 權 人 豐遠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56,615元是否有誤?(因56,61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金額500元已重覆聲請,
聲請人已在請求事項二、
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
㈢提出統一發票 MT00000000之清晰統一發票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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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