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豐遠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何文豐即佑豊環保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07,02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將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重複計算,此費用已聲明「由
相對人負擔」。)。
㈢提出佑豊環保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