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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債  權  人  皇金貿易顧問企業社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
    ㈡請確認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顏啟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其釋明資料。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6月5日」?
    ㈤請陳報請求金額895,625元之計算式。
    ㈥請提出承攬裝潢修繕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