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峻豪
債 務 人 許峻斌
一、㈠
債務人許峻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許峻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