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秉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三中,關於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新台幣2,09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