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
債 權 人 林晋民即晉友水電材料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水電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確認債權人之負責人「林晉民」姓名記載是否有誤?究係「晉」或「晋」?
㈤提出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