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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文煜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文煜旻前於民國111年08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80萬元(分別為73萬元、7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5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1年08月25日起至116年08月24日止,料債務人於114年01月25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八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