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9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修齊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