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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01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 聲請狀末債權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聲請狀「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連帶 保證人陳泓州」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陳泓州〞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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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