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4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泉勢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並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4年6月24日
裁定命補正,雖債權人提出
租賃契約書,其中連帶
保證人欄位未有林于順之簽章,緃有債務人泉勢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蓋於承租人處,
惟該法定代理人林于順之印文亦緊接於公司章之後
難認有同意擔任連保人之意,該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