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欣旺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聲請狀末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㈢請確認「李梓嘉」究為「債務人」或僅為「欣旺國際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及其釋明資料並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
㈣提出債務人欣旺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