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欣旺國際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租賃契約書未有連帶
保證人李梓嘉簽章,
縱有債務人欣旺國際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惟其法定代理人李梓嘉印文緊接於公司章後,
難認有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該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