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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2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權聲請債務人張宸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