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太怡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10月份服務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發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是否有誤?。
㈢補正雙方簽立
承攬契約或管理維護
暨駐衛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