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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怡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10月份服務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發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是否有誤?。
    ㈢補正雙方簽立承攬契約或管理維護駐衛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