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債 權 人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1,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20,000元不相符。)
㈡確認
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