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債 權 人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陸拾參元之
違約金,⑵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伍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