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8號
債 權 人 葉榛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森隅機電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森隅機電有限公司與吳紓嫆連帶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借據未有吳紓嫆以連帶
保證人名義之簽名)如無錯誤,請補正兩人須連帶負擔之釋明文件。
㈤承上,
系爭50萬元之借據,其中森隅機電有限公司僅就50萬元部分簽立借款契約,請補正該公司須就51萬5,000元部分(逾50萬元)之釋明文件。
㈥系爭本金15萬元、62,099元之借據均約定「無」利息,
聲請人就債務人吳紓嫆請求10萬2,099元之年息4%部分之依據為何?請補正該部分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