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債 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嘉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專人派遣處理費1,5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交通費用:高鐵來回車票1,400元、計程車來回費用1,000元之發票、收據等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
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