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 權 人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桂羚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
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需有雙方簽章契約書)。㈡
補正LINE截圖Kimi陳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資料。」,此項裁
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
正,
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