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義豐
李麗敏
一、㈠
債務人鄭義豐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參
佰伍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鄭義豐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敏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鄭義豐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鄭義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