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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4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債 權 人 統釗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宇駿裝潢工程行為 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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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