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債 務 人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貳仟零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⑵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⑶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