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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債  務  人  躍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韋  
債  務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10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3月31日
308,812元
114年4月1日
RA0000000
002
114年4月28日
1,203,960元
114年4月29日
RA0000000
003
114年4月28日
1,156,987元
114年4月29日
RA0000000
004
114年4月30日
2,237,507元
114年5月1日
RA0000000
005
114年4月30日
494,403元
114年5月1日
R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