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1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
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㈣承上,若「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