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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1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承上,若「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