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持有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支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㈥確認附表付款人記載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禹丞」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支票付款人應為金融業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