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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莊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筑婷於民國107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累計19
        ,883元正未給付,其中19,658元為本金;22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筑婷於民國111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累計16
        7,878元正未給付,其中163,937元為本金;3,9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莊筑婷於民國111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累計86
        ,309元正未給付,其中85,495元為本金;81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莊筑婷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累計302
        ,593元正未給付,其中296,660元為本金;5,9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莊筑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7日止累計68,598元正未給付,其中66,718元為消費款;1,88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58元
莊筑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3937元
莊筑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5495元
莊筑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96660元
莊筑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6718元
莊筑婷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