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7號
債 權 人 王宇邦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4年6月26日」?
㈡提出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