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蔡佩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