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巴黎大凱
旋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經本院函查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債務人巴黎大凱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新任
法定代理人為「李瑞蘭」,請具狀更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故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