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確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究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因無法特定請求之相對人,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