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寬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明聰
債 務 人 黃美菊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因漏列附件附表二,故補充裁定如附件附表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三、查本院
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