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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寬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明聰  


債  務  人  黃美菊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因漏列附件附表二,故補充裁定如附件附表二。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