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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孫永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惠珠、高浚源、高薇容即高政忠之繼承人即建德工程行、詹惠珠即高政忠之繼承人、高浚源即高政忠之繼承人、高薇容即高政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建德工程行即詹惠珠、高浚源、高薇容即高政忠之繼承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確認是否仍得對「建德工程行」為本件請求?(獨資經營之商號本身無權利能力(最高法院42年臺抗字第12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上無法為任何行為,且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01號判例意旨參照),需藉由自然人之負責人為一定行為,商業登記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為表彰經營權之證明文件,當負責人死亡或變更時,須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或變更登記,始能表彰經營權之歸屬。縱詹惠珠、高浚源、高薇容為高政忠之繼承人,並不當然成為「建德工程行」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再者,若商號之負責人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
    ㈡提出建德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請求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