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永州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詹惠珠、高浚源、高薇容即高政忠之
繼承人即建德工程行、詹惠珠即高政忠之
繼承人、高浚源即高政忠之繼承人、高薇容即高政忠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當事人欄「建德工程行即詹惠珠、高浚源、高薇容即高政忠之繼承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確認是否仍得對「建德工程行」為
本件請求?(獨資經營之商號本身無
權利能力(最高法院42年臺抗字第12號判例意旨
參照),事實上無法為任何行為,且
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01號判例意旨參照),需藉由自然人之負責人為一定行為,商業登記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為表彰經營權之證明文件,當負責人死亡或變更時,須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或變更登記,始能表彰經營權之歸屬。縱詹惠珠、高浚源、高薇容為高政忠之繼承人,並不當然成為「建德工程行」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再者,若商號之負責人
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
㈡提出建德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請求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