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221號
債 權 人 許皇凱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沐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賴郁文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沐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27,000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Line截圖sunni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