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7號
債 權 人 超越影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陳報債權人超越影像有限公司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
聲請狀尾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