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TONI ARISTA 多尼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TONI ARISTA 多尼清晰居留證影本(因原債務人居留證之債務人中英文姓名影印不清,無法辨識)。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TONI ARISTA 多尼(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