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債 權 人 江宗恩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自收受「移轉王沛卿對債務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
執行命令至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日
期間,王沛卿已發生並受移轉予債權人之薪資債權金額,併再更
正本件請求金額(茲原所陳報及114年7月9日更正之債權額新臺幣66,000元
暨利息、
執行費及程序費用,係債權人對王沛卿之債權額,然本件債務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即執行命令之
第三人,僅就王沛卿已發生得受領薪資於執行命令移轉之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且於支付命令不得預先請求尚未發生之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