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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甘秧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王信傑即鼎協鐵工廠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