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信傑即鼎協鐵工廠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