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659號
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李宇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李宇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李宇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釋明文件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無從
特定請求對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