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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筱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內容相符之分期付款合約書(分期總價83,281元,計24期,每期繳款金額3,470元)或說明狀附合約書與原因事實不相符之緣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