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祤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債權人之證明)。
㈡或陳明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受讓人,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