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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傑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 Why Cycles, Inc.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雙方簽訂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識別資料(如:護照、居留證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