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 Why Cycles, Inc.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雙方簽訂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
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識別資料(如:護照、居留證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