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秋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以每期期付金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按每日萬分之五之約定利率計收之
違約金),
暨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