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8號
債 權 人 I-STY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於台北市信義區,
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債權人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㈢提出賴宜琳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