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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8號
債  權  人  I-STY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宜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於台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債權人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㈢提出賴宜琳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