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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蕭哲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蕭哲文之實際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蕭哲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